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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档案法》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?
2014-05-06 16:20   审核人:
 
    《档案法》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,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:
     1 .公民享有占有、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;
     2
.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;
     3
.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;
     4
.向国家捐赠、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, 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;
     5
.公民享有隐私权。
 
     《档案法》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:
     1
.提供档案利用的主要方式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。
 
    《档案法》 3 条规定: 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 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 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
     2
.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。
     16 条规定: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,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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